澳大利亚的消费税GST以及其它税费

澳大利亚商品和服务税 (GST) 适用于应税供应品和应税进口商品。管理进口货物应收GST税率的计算,确保

1. 索取进口GST豁免正当性

2. 进口应收税金额被正确计算

3. 应税进口商品及服务税将适当推迟支付

除非进口货物获得GST豁免,否则都需要支付GST,1999年《新税制(商品和服务税)法》(《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进口商应在支付关税的同时以相同的方式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它还规定,适用于应税进口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应税进口价值的10%。应税进口的价值为:

• 进口货物的海关计价 (CV)

• 任何应付税款

• 将货物运输到澳大利亚并为该运输的货物投保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T&I),以及

• 任何应缴纳的葡萄酒平衡税(WET)(如果适用)

在监管仓库的货物还未进入消费市场前不需要缴纳GST,  海关也有政策给予延迟缴纳GST的政策。

ATO已就进口商品到澳大利亚发布商品及服务税裁决。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清关的进口货物是应税进口商品:

进入家庭消费的商品

无需海关入境清关的货物(例如乘客进口的货物和在非正式清关文件上清关的其他货物

有三类非应税进口:

• 进口免消费税(《商品及服务税法》第38节)或进项税(《商品及服务税法》第40节)的商品 –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3-10条];

• 符合某些关税优惠条件的商品 –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42-5条];和

• 退回澳大利亚的未动过和所有权不变 的货物- [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42-10条]。

进口的商品如果在澳大利亚境内供应,将被视为免消费税商品是免税进口商品。

进口的商品如果在澳大利亚境内供应,将被视为进项税,则属于非应税进口。

符合某些关税优惠条件的进口货物是非应税进口商品。

以不变状态和所有权不变退回澳大利亚的货物是免税进口商品。

货主和报关行在家庭消费条目上使用“商品及服务税免税代码”来识别非应税进口商品。

进口货物被视为免税或进项税如果是供给性质

进口货物属于供应性质将被视为免税政策,或不适用于GST, 例如

. 基本的食品食材

. 特定的医药和医疗设备援助

. 残疾人车辆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应用和医疗援助方面的基于GST立法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定义和标准,必须参考立法以确定特定商品是征税还是免税

进口商品如果是供应品将被视为进项税,也无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例子包括:贵金属

GST 立法提供了适用于贵金属处理的定义和标准。就 GST 而言,贵金属是​​:

纯度至少为 99.5% 的黄金(以投资形式);或者

纯度至少为 99.9% 的白银(投资形式);或者

纯度至少为 99% 的铂金(以投资形式);或者

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细度的法规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物质(以投资形式)。

(除了黄金、白银或铂金之外,没有规定指定任何物质。要成为 GST 的贵金属,因此金属必须是黄金、白银或铂金)。珠宝不符合“贵金属”的定义,因为它不是投资形式。ATO 发布了一项商品及服务税裁定,其中讨论: 就商品及服务税而言,什么是“贵金属”?您可以在 ATO 网站上访问

重新进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状况不变,所有权不变

最初在澳大利亚购买、由其所有者出口并随后以不变的所有权重新进口的商品属于免税进口商品。

该规定仅适用于:

进口商是货物的制造商;或者

进口商之前已经获得了货物,并且进口商获得货物所使用的供应是应税供应;或者

进口商之前进口过货物,并且之前的进口是应税进口。

临时进口的货物可以在长达 12 个月的时间内无需缴纳关税或其他税款而带入澳大利亚。有关临时进口的一些一般信息。

商品及服务税立法规定,应税进口商品无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而 1901 年海关法的临时进口规定涵盖了相关商品。重要的是要注意,该规定不是豁免,而只是作为延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临时进口条款所涵盖的货物会被重新出口,并且不需要支付关税或商品及服务税。

如果进口的货物暂时留在澳大利亚,则必须缴纳关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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