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定义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这是首先要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①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②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③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④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⑤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⑥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含集装箱拼箱);

⑦国际快递;

⑧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与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双方发生业务纠纷时,应当以所签书面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递接物流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国际货运代理如“递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

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客户支付的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汇票的承兑和其他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还接受客户支付的因国际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拒付,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所应收取的费用。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递接物流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运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所从事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有

1.为发货人服务

货运代理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①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②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③选择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④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⑤办理货物保险;国际货运代理

⑥货物的拼装;

⑦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⑧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⑨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

⑩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从承运人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交给发货人; 通过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度,并使委托人知道货物去向

2.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不仅代表其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货运代理得到了海关当局的许可,就可以直接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

3.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日等问题。

4.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货运代理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货运代理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

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往往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5.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运代理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及其他承运人(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

6.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的增长,引进了集运和拼箱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运代理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装箱化的发展使货运代理介入了多式联运,这使货运代理充当

7.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了主要承运人,通过多式联运方式提供“门到门”的货物运输服务。货运代理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而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执行。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权利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基本责任

①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即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②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③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的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运代理有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④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而造成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⑤负有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他人。

国际货代的责任(2)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并已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担负赔偿责任。

(4)对仓储的责任

货运代理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的赔偿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①赔偿责任原则。收货人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的过失造成的,即可向货运代理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得超过货到后15天,否则,就为货运代理已完成交货义务。

货运代理基本赔偿原则为

a.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有差别,但又无法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b.对古玩、无实际价值、无其他特殊价值的货物,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c.对已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货物运费、海关税收,以及其他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d.对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按比例赔偿。

e.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内仍未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运代理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②赔偿责任限制。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6)除外责任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由于货物送达地点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货运代理人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Force majeure

2.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委托人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输、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为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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